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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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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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1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上述规定是*制作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16
涉及刑事判决再审的法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和最高*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及其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审查处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