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在古希腊思想家中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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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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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4:31
天赋*”源于拉丁文,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天赋*说的现代起源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的概念。斯宾诺莎在《神学*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认为这种天赋*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
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学说。笛卡尔在其《方*》的开头就断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平等的,并认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最终依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影子。
当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命题的时候,人类对自我价值的认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每一个存在物都有自身的价值,同时都有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上帝赋予的,也不是国王赐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换言之,它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权利。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就是自然的权利。自然的权利到了中国,就变成了天赋权利,因为中国正统思想中没有西方意义上的“自然”的概念,只有文化、*等意义上的“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