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龄怎么算?听说上学时间也算在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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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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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22:52
大学期间算工龄吗依据是什么
按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龄是职工依靠或者主要依靠本人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工作时间。大学学习期间,还是学生,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工资收入,不能计算工龄。大学毕业就业的,按中发(68)92号、158号档案精神,从就业之日起算工龄。
当今工龄计算已经不如劳动制度改革前意义重大,计算社会保险待遇都是按缴费年限计算。
大学本科的四年时间算不算带薪年休假中的工龄
不算~
除非你在读的不是全日制大学,是夜校,在白天则被某公司雇佣,这样的话,你在读的四年可以算工龄,但是计算的时间以你被雇佣的时间为准(这种被雇佣关系,是必须用合同等方式确立)
不然,就不算~
读书不算工作的~学生付学费可不拿工资的说~
大学四年算不算工龄(83年毕业)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覆函 (1980年7月19日 (80)教计字279号)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档案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耿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3〕39号,81号档案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档案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档案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释出部门:教育部 释出日期:1980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1980年07月19日
大学期间算公务员工龄吗?
大学期间不算公务员工龄,准确说法为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期间。
根据党*、*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许可权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大学本科四年算工龄么
机关事业单位是计算连续工龄的,企业一般不计算。
大学本科四年算工龄吗
工龄是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人、职员工作的年限,你在上全日制大学整天读书,所以你不可能有工龄。对于上大学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学习形式,有不同的*规定。以前为了照顾70年代末民办教师有过一些针对他们的特殊规定。但现阶段,全日制本科四年是不能算作工龄的,除非你是军校,只有军校算军龄,而军龄可以转换成工龄。
大学4年到底算不算工龄
不算的。
一般大学毕业生从毕业后参加工作开始算工龄,退伍军人从当兵开始计算工龄,
大学本科四年算不算工龄
工龄是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才算的,并且要在人才市场或者教育机构登记学籍档案
大学生毕业后,大学四年算工龄吗?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 *** 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 *** *** 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工作者及*军人,其从事*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 *** 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敌伪及 *** 军队宪兵中的官兵,*中的警官*,敌伪及 *** *** 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 *** 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权利者,其被剥夺*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罪行而被剥夺*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权利者,其被剥夺*权利前与恢复*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