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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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02:02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所陈述,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里可以做扩大解释,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执行之前权利人就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做为主体申请执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变更申请人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为申请执行主体,这就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继受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应当享有该权利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其权利继受人的地位,是可以立案受理的。而且以上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均不必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