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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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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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13:33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主要类型为: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专属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理赔报案、获取索赔申请表、准备索赔资料、提交索赔申请、理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