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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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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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9 21:40
*可以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有权出质。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但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