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购买车辆商业保险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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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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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5:54
营改增以后,可抵扣的普通*发 票只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农产品销售普通*发 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这里的销售发 票就是普通*发 票。
一种是刚刚出台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普通发 票,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