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案能不能把案件性质相同的案件一起办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09:44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5:27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不能把性质形同的案件一起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包括以下流程:
①初步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确认案件反映的情况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条件。②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发现案源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使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③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④案件审核: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所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由同级的法制机构进行核审⑤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⑥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以上是行政管理局办案流程,即便每个案件性质类似但是涉及到的各个环节会有所不同,在一起办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不规范,因此不能一起办理。
第八条 初步调查结束后,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移送的案件应附上移送机关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的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或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所附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办案机构可直接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一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平交易机构根据办案机构所掌握的材料,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承办机构意见”栏中签署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
个案情况是存在区别的,只能针对个案进行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5:28
你好: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