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服刑人员可以收到邮局汇款和包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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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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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05:32
理解你的心情,在此表示同情。回答你的问题,可以。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包括:监狱按规定支付给服刑人员的零用钱;服刑人员亲友等给付的钱款;监狱支付给服刑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是指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保存、收入、支出及其核算事项由监狱负责办理的一项监狱财务管理活动。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是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服刑人员对其个人钱款同样也受国家法律保护,服刑人员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是监狱特有的管理事务。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的问题。
本文试就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图有助于实现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规范化管理。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监狱根据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一律不准保存和使用现金。其个人钱款的保存和收入、支出手续及其会计核算由监狱代为管理。但是,服刑人员对其个人钱款的所有权并未因监狱的代理而发生转移。由此可见,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的问题上,监狱与服刑人员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就其实质而言,委托方是服刑人员;受托方是监狱。
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活动中,监狱只是一种“受托”性质的有限代理,而非“全权办理”。由于对“委托代理”性质的认识不足,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时有发生有损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相关权益的事情: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收入事项不能及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钱款的利息等相关收益未正确核算并记入个人账户;“代为做主”随意安排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某些支出事项。常见的有人均分摊监舍内的公共设施的开支、按服刑人数从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中人均计提有关费用等。
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自主性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代理双方应就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代理要件做出明确的约定,并就约定的结果共同签署代理关系成立的证明性文件,即委托书。否则,代理事项未经明确约定或未签署委托书,就极易出现“代理不当”的现象,被代理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点。
一、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来自于代理双方的意思表示,委托方(服刑人员)并未表示委托代理意向,代理关系的产生而是直接来自于监狱的监管规定。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未经委托方的授权,而是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自然形成的。
三、代理事项为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但并未就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代理权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四、代理双方没有签署要件齐备的委托代理书。
监狱代为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这一代理关系的形成特点表明,在代为管理收支内容庞杂的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过程中,如无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的约束,极易导致“代理不当”等有损服刑人员个*益的现象发生。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原则
监狱与服刑人员就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事项签订委托代理书,从法理上讲是应当的,但从实际情况讲则是难以做到的。然而,监狱通过制定体现委托代理性质的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则是完全可行的,也是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所必不可少的。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宗旨主要是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安全性是指监狱在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包括有此滋生的利息)不受任何非法侵占;流动性是指监狱应当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可支配性。为了实现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目的,监狱所制定的有关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专管原则。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代理关系法定性,决定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只能由监狱代为管理。监狱应当于监狱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监狱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以明确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代为管理的责任主体。非监狱制度规定的部门、非监狱人事部门指定的人员一律不能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实践中,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人员应当出之于监狱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2、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专用原则。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是服刑人员个人所有的专用钱款,而且按监管规定只能用于服刑人员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监狱只是“受托”代为管理,而无权“做主”用于投资或借支、挪用等其他事项。未经授权的任何代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是应当禁止的。
3、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非集体性开支原则。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所有权属于服刑人员个人,只能用于服刑人员的个人消费支出,而不能用于服刑人员集体性的共同消费支出。监舍内的公共卫生用具、图书室报刊杂志、冬季共同取暖设备、夏季共同降温设备等费用属于服刑人员集体公共用品,如果其费用由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分摊,将是于法无据的行为,同时也是损害服刑人员个*益的行为,是应当为监狱所禁止的。监管改造所必须的服刑人员集体性的公共消费品应当由监狱提供,其费用也应当列入《监狱法》第一章第八条的服刑人员改造经费或服刑人员生活费核算。
4、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禁止透支原则。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应当在其个人钱款结存余额内量入为出,不得透支。一是从委托代理关系而言,监狱无权代理透支行为。二是有透支额的服刑人员提前释放时,监狱无权因有透支额而不放人,而释放后其透支额将难以弥补。三是如果允许透支现象存在,将会在服刑人员中导致群体效应,其结果必然会出现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支付不能的状况,以至服刑人员的日用品购置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首先应当用于服刑人员个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品,例如牙膏、牙刷、肥皂、手纸、信纸、信封等,而符合开支规定的非日常生活必须的日用品只能在不影响日后购买日常生活必须的日用品的前提下安排购买,例如书籍、饮料、罐头、收音机等等。
5、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自主支配原则。在遵守监狱出于监管安全目的而制定的有关*性购买规定的前提下,服刑人员应当享有自主支配其个人钱款的权利。因为法律并未因服刑人员的“服刑地位”而剥夺其自主支配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决定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独立核算体系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核算应当具有独立的完整的会计业务核算体系。
监狱财务会计核算的资金对象应当是监狱的公有资金,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资金对象是服刑人员个人的私有资金。私有资金与公有资金,两者是彼此独立的互不隶属的并列的关系,这种彼此独立的并列关系决定了在核算上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并列的核算体系。公私属性不同的资金共存于同一个会计核算体系核算不利于公私权益的准确界定和公私权益的有效保障。
现行的《监狱会计制度》规定,监狱会计科目“暂存款”是核算监狱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未付等待结算的款项。对于暂存款,监狱要及时清理归还,不得长期挂账。该科目适用的会计主体是监狱,即是由监狱发生的暂存性质的款项;该科目核算的款项性质是暂时性的,即应当是要及时清理归还,不得长期挂账的款项。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会计主体是服刑人员,款项性质是长期性的,必须长期“挂账”反映与核算。因此,用“暂存款”核算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一是会计主体不符,二是款项性质不符。
《监狱会计制度》规定,监狱会计核算的总账科目共18个。监狱在全国统一总账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明细科目。这一规定表明,监狱不应当自行设置总账科目,否则,将违反《监狱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表现形式。
一、独立的会计责任主体。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部门及其核算机构为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会计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业务的核算、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收、支及结存手续的办理等等有关事务。
二、符合会计核算规范的完整的会计报表。
三、独立开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与监狱财务核算部门之间没有设置内部结转科目,与监狱等各方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这样才能彻底划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与监狱公有资金的界线,便于准确考核服刑人员生活零用钱等是否及时拨付,便于准确界定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私有资金利息的核算和收益的归属。
独立核算并不排斥监狱对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指的是会计业务核算上的独立,而非财务管理上的独立。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财务管理必须隶属于监狱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这是由监狱的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这一法定义务决定的。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关系是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规范核算
(一)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特点
1、核算对象的流动性。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对象是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收支过程及余额。而作为个人钱款的主体的服刑人员随着新服刑人员的入狱、调动和刑满出狱却是常年有进有出的,具有明显的流动性。这一流动性增加了核算对象的多变性以及核算过程的繁杂程度。
2、核算内容的多样性。服刑人员人数多、各人购买力不同,需求不一,所购生活日用品的品种杂、数量多、金额零碎,而这些均无一例外地纳入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会计核算。据核算资料的统计反映,一个正常规模的监区基本核算单位(以350人左右计),其日用品不同的种类和不同的规格的合计数通常应在30种以上。
3、核算过程的复杂性。因服刑人员的流动性而产生的会计核算对象的多变性和核算内容的多样性,加之要一一核算至众多的服刑人员个人,决定了其核算过程的复杂及繁琐。
(二)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规范核算的途径。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特点决定了其核算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核算的规范性。否则,有失规范的核算同样也会造成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
1、核算方法的合法与规范。合法、规范的方法应当是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借贷记账法,对收支原始凭证从审核到填制记账凭证到登记总账明细账到期末编制报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
2、核算科目的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根据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但在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未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科目的相关规定。。
设置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会计科目一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全面反映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会计内容。会计科目是在对会计内容进行基本分类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因此,监狱所设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会计科目应能全面反映和监督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收入、支出、结存等会计内容。同时,各个监狱还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能够反映本单位特点的会计科目。
(2)符合监狱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相关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既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会计*的要求,又要满足会计主体内部经济管理的需要。
(3)符合会计核算科目的通用性要求。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虽然没有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设置要求,但仍然应当在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框架内设置,即会计内容相同的直接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会计内容相近的套用相近的会计科目,在不影响理解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会计科目名称的改动,这样,有助于规范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宏观管理的要求。
(4)内容明确,繁简适宜。会计科目的设置,内容上要清晰准确,级次上要讲求实用,繁简适宜。科目名称应当简明扼要、内容确切、含义清楚。一个科目的核算对象应当是唯一的,原则上只能反映一个特定的内容,不重不漏,以保证核算指标的一致性。所设会计科目的级次,既要防止简单,又要避免过于繁杂,能够满足管理与核算即可。
(5)具备权威性和统一性。会计科目的设置应由省级监狱在全省范围内做出统一规定。
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做出统一规定,一是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便于有效执行;二是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三是便于全省范围内的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等。
3、会计报表项目要素齐全。期末报表是反映期末个人钱款的分布状况,是一定会计期间个人钱款收支核算的总结性反映,是监狱财务部门掌握监区基层核算单位个人钱款核算情况的重要凭证,也是监狱财务部门个人钱款核算的自制性原始凭证。如果报表项目设置不全或不正确,就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基层核算的基本情况,同时,作为上一核算级次监狱财务部门核算的原始凭证其证明效力也明显不足。
4、核算内容专一。核算内容专一是指仅限于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收、支、结存的核算,其他核算事项一概不宜涉及。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利息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存款利息应当属于服刑人员的合法收益,理应归服刑人员个人所有。新*未能有效执行的原因主要是监狱尚未建立相应的执行机制和操作细则。
2、服刑人员个人汇款的管理
监狱由于服刑人员较多,其个人汇款也相对较多。据某监狱最近三年来的会计核算资料反映,服刑人员汇款,呈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
汇款的取回目前通常是由收发人员将汇款单登记集中后前往邮局取回现金。由于是集中取回汇款,往往现金金额也是较大的。
根据《现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服刑人员个人汇款的安全性考虑,汇款的取回适宜采取转账方式。据向邮局有关部门咨询,监狱可以在邮局储蓄部开立结算账户,邮局在受理汇款取回业务时根据监狱送交的汇款单及其汇总金额,以汇转储方式划入存款账户。汇款取回经办人员只需带回邮局储蓄部出具的转账收入客户联。这样,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在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从而保证了服刑人员个人汇款的安全。
3、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开户银行的选择
选择邮政储蓄作为开户银行比其他金融机构有较多的方便。一是邮政储蓄具备一般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二是邮政储蓄特有的“汇转储”功能可以将服刑人员个人汇款以转账方式直接存入储蓄存款账户,避免经常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各种风险;三是邮政储蓄网络较广,几乎覆盖整个城乡,“农村监狱”和“城市监狱”均可方便的选择。服刑人员在监狱之间,尤其是在“农村监狱”与“城市监狱”之间调遣转移时,其个*额钱款的转移可以实现“内部转账”,快捷而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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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05:33
看守所的是还没有判刑的,我不了解,但是如果到了监狱你可以通过邮局给他寄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5:33
1、汇款根据他的通信地址汇过去就可以了,监狱收到汇款后会让他签收再入帐的。
2、包裹的话最好是他向警官申请得到允许后,由他告知你们他需要什么东西,你们再给他寄去,以免被拘收。东西记得不能乱寄,也不要太大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5:34
可以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5:34
应该是可以的,犯人也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