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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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11:4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