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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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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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06:33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本条对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规定了两项: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实行审判监督;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或者司法解释,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还要审判不服高级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是为数不多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这样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如果发生特殊案件时,最高人民*对其审判,就有了法律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06:3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06:34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