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张华龙辞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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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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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12:37
张华龙辞职原因
丹阳市*于2015年10月10日下发《关于张华龙同志免职的通知》(丹政发[2015]74号):“经研究决定:免去张华龙同志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免去张华龙相关职务是丹阳市*对其直属单位的人事调整。
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投集团”)为丹化集团单一大股东,丹阳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丹阳市*决定免去张华龙丹投集团董事长和丹化集团董事长职务后,公司原董事长张华龙于2015年11月1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以及其他所有职务的报告。2015年11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五)、(七)款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张华龙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的行政处罚,张华龙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张华龙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七)款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张华龙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的行政处罚,张华龙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张华龙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七)款的情形。
(四)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七)款的情形。
问题二:根据公司2015年11月9日公告所述,公司股东董荣亭先生递交了五份书面材料,要求增加五项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未将其中的四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交所已就此向公司发出问询函。
请发行人说明董事会的行为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目前的进展情况;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丹阳张华龙辞职原因
张华龙辞职原因 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下发《关于张华龙同志免职的通知》(丹政发[2015]74号):“经研究决定:免去张华龙同志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免去张华龙相关职务是丹阳市人民政府对其直属单位的人事调整。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