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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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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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09: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拓展资料:
一、 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
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 重新评审的程序有哪些:
1. 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 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 重新评审后的工作:
1.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09:15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是一个投标招标的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采用招标方式。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09:16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