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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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2:18
唐代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