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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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5:37
我国虽然在*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侦查由来已久。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英美法系中的“圈套”是指或者其他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罪的机会,引诱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诱导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是要拿到犯罪的证据。这种定义与我国的“钓鱼执法”颇为神似,从它的名字就能看出它的合理性的根基不稳,“圈套”的贬损意味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