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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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4:29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合法权益。希望有帮助。追问这个我知道,我还想问一下总结之后的意见书,被信访方会不会拿着它作为他的依据,他原先是什么证据都没,都是他买通了*追答我重新查找了下,发现给你的答案有些错误,抱歉。以下是最高*的一个司法解释,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2005)行立他字第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鄂高法(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或*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这个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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