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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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党领导下的内蒙古民族书法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文联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团结内蒙古自治区的书法艺术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指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艺术交流
第四条 人才培训
第五条 书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各盟市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文协)的书法家协会经申请,由*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公民,赞成本会章程,曾在本会主办的全区展览展出过书法、篆刻作品,水平较高者;或在自治区级和各省市级的报刊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作品或文章,或经区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著、评著或作品集者;或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或书法活动组织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者须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所在盟、市书法协会(未建书协者由文联负责)推荐,自治区直属单位由本厅、局、部、委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交近作品或参展,获奖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外省市调入移居区内各地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应为本会会员,填写登记表,以便联系。
第九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理事会成员,*、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书法艺术工作者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书法艺术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协会要重视民族书法家的培养,尤其是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书法家的培养。要注重蒙文书法的发展和繁荣。
第十三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兴办实体,壮大实力,加强基础建设,努力为会员参加本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当然理事和理事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理事,其资格随团体会员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和递补;作为有成就和影响的艺术家当选的理事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理事会负责召集协会代表大会。在代表有大会休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选、罢免*团成员,接受*团成员的辞职。
第十八条 *团由*、副*组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名誉*、顾问。名誉*、顾问由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