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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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1:58
法律分析:(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