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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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8:03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存在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即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预期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对方当事人。
5、法律救济不同。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救济自己受到伤害的期待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且及时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