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下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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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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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7:55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进一步作出规定,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六、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7:56
轩荣财务温馨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