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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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7:53
可以参见下面的规定,特别注意: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令第232号)
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二)高密度饲养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四)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