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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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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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3 21:02
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