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 112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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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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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16:39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