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2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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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03:37
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给予补助。 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城市*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03:37
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