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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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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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5:49
案例: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答: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款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5:49
1、(1)转产吧,不是转厂。转产是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应该安排转岗或经培训后重新上岗,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
(2)红旗工厂应就转产一事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协商一致的继续履行;不能一致的,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不合格,才能解除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1)要求合理。《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申请仲裁,但要提供经济损失依据,还可以赔偿学习费用。支持制药厂,并由合资企业连带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5:50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仲裁部门一般会支持黄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