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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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22:20
法律分析:1.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以动产设定质押,一般都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因为多数动产没有登记或者注册制度,而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动产质权在各国立法上都是最主要的质权形态,我国《民法典》也以规定了动产质权。
2.权利质押是指以债权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是从动产质押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质押形式,在成立方式、效力范围和实现方法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其地位日渐重要。权利质押除适用特别性规定外,也适用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3.不动产质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历史上,不动产质押曾为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但随着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不动产质押因其自身固有的缺点而浙被淘汰,尤其是随着抵押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动产质押的地位日渐衰微。时至今日,多数国家已不承认不动产质押,只有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予以保留,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极少适用。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不动产质押,这是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