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新政”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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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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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06:20
亲 到底是要简述还是详细?
如果简述我归纳为几点:
1、筹饷训兵
2、振商励实
3、改官制、整吏治
4、学习西方法律
如果详细的话,我查阅了下资料:
筹饷训兵
编练“新军”是清*“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清*对此投入了巨大财力,花费了很大力气。
1901年8月29日,清*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铺开。
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于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隆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
1904年9月,练兵处、兵部奏准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
1906年11月7日,清*改兵部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其中,铁良为尚书,统一指挥全国“新军”。
1907年8月,陆军部制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的庞大计划,拟于2—5年内,除近畿4镇、四川3镇外,其他各省各编练1—2镇。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
清*推行“新政”,编练“新军”。而练兵需要巨额款项,因而筹饷就成为清末统治者的又一“要政”。为了筹饷,清*不惜巧立名目,多方搜刮。
从1902年起,在通商口岸征收印花税,在湖广征收房捐、铺捐;1903年在吉林征收烧窑捐、车辆捐;在其他地方征收牛捐、马捐、盐商捐、绅富捐,还有户口税、丁税等。同时,还乱提税率,有由户部决定在全国公开加收的,也有由各地任意增加税率的,并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如此“筹饷”,使财税紊乱,贪污横行,给广大劳动人民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振商励实
1903年9月7日,清*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由度支大臣载泽兼任督办盐政大臣,统理全国盐政行政用人之权履行,并在1902年之《中英商约》中商讨有关免厘加税之条款。而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於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
在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於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於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
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唯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其余铁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
废科举,办学堂
清*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
1901年9月4日,清*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
1902年2月13日公布推广学堂办法。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
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
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清*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
为统一管理留学生工作,清*分别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总监督赴东洋和欧洲。
1903年10月,清*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5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当的各项实业学校3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科某科或数科,毕业後有选科或普通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立学堂中3年毕业,得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5年毕业,得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这给予翰林升阶。最初,在洋务运动期间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英美法等国家,不过,由於庚子赔款後*财政紧拙,结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日本。至1907年,留日学生总数达一万五千人。
改官制,整吏治
改革官制是清*“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
1901年7月24日,清*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
1902年2月24日裁河东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
1903年9月7日设商部。
1904年12月12日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兼管。
1905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
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
1901年9月19日,清*宣布停止报捐实官。
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
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无不继承这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