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真相才能平复于欢案的群体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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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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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3:04
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刺死辱母者案”。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时隔一个多月后,在2017年3月23、25日,南方周末先后通过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刺死辱母者》一文。由于报道中人身控制、殴打、辱骂、把头摁进马桶,甚至脱下裤子用不可描述的方式侮辱当事人等情节触目惊心,在众多媒体的转载和互动平台的跟进讨论中,25日起,该新闻迅速成为*热点,并在26日达到峰值。而且其庞大的关注数量级,让其成为2017年第一件现象级的司法舆情事件。
在舆情来源方面,虽然微博依然是舆情事件最主要的意见交锋平台,截至目前,由中国青年报官微主持的话题#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的阅读量已经达到8.3亿人次,讨论量40.9万条。但是也应该看到,传统主流媒体在话题推动和议题设置方面的能力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据统计,部分网站转载的新闻跟评超过三百万以上,超过300家新闻网站共有一千余篇报道。
其中,《中国青年报》:《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的法律正义》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人民日报》:《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侠客岛:《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我们不赞同*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这些重量级媒体的集体发声,将司法公正、法律温度、人伦道德等方面的认知在众声喧哗中形成了共识。
在涉事单位部门方面。最高检态度:3月26日(周日)权威发布:“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长安剑态度:3月25日(周六)发表评论《“辱母杀人” 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其中三句话引发不少网友共鸣:第一句是虽然风声四起,*人应当感谢*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句是在鼎沸*面前,事实和法律仍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第三句是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态度:3月26日(周日)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称接受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诉,已受理此案,依法成立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济南*态度:3月26日(周日)在官方微博发布两条怼网友的微博,内容分别是“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和“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毛驴:不服来战!大巴:容你战我千百回,受伤的驴总是你啊!”,第二条微博配图是一头驴撞大巴。
山东省*厅态度:3月26日(周日)中午12:50约,在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山东省*厅高度重视,26上午已经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聊城*态度:3月26日,聊城发布官微称:“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围绕着此事件,在各种信息源、自媒体以及意见领袖的频番争论中,几点争论是意见争锋的焦点。
1、不可描述的*情节是否真的存在?
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但是在判决书中,这些情节并未体现。
HK_CC_BEST :南方系只是做了两手准备。如果该案一审于欢无罪释放,南方系就必然为死者叫冤了。不再以「辱母杀人被判无期」为主题,而是用「露个生殖器罪不至死」、「他只是因为裤子掉了却被残忍杀害」为吸睛点了。这不是他们在关心案件本身,而是有其目的。
有过路过别错过:坐等于欢案最终结果!有人说用生殖器侮辱其母的事是没有的!那么我在想于欢杀人的勇气哪里来的!而且一个人面对十一个人胜算多少!有些人在为*和*债人辩护!说媒体是不良媒*造假*!我只想知道你们说得没有辱母的事你们去调查了吗!媒体最起码访问过!怎么不见有一家媒体为*债人说话呢?高院已经介入!*就要出来了!社会底层每天发生的欺凌事件太多了!我希望能够看到我期待的结果!
辟谣与*:连澎湃新闻挖地三尺,都只找到死者曾“露阴”的证据,热心传播于欢母亲被“生殖器蹭脸、抽脸、塞入口中”的网民们失望了吧?对于这些网民,你告诉他们于欢母亲“没有被生殖器抽脸,没有塞入口腔。”——他们就会智障一般脑补出一大堆问题反问:难道“露*”不算侮辱吗?你妈这样你会怎么办?判决书就一定是正确的吗?官匪一家懂不懂?你这个人就是在洗地! ——他们只愿意接受于欢的母亲被“生殖器蹭脸、抽脸、塞入口中”。
2、媒体是否在选择性报道,目的何在?
奶爸高律师:这个新闻出来目的就是改判,用*干预司法,现在成热点新闻了,记者名利双收,*成热锅蚂蚁,*中*。嫌疑人轻判大众欢呼,*宣判成笑话。二审维持宣判大众愤怒开始说*的种种不是。最终损害的还是*宣判的权威性。如果每起宣判案件有人不满就去找媒体,让*去影响审判结果,那干嘛还要调查干嘛还要审判,以后出了事你找南方某报,我找北方某报,让两大媒体去鼓动不清楚案件所有情况的网民互撕呗,撕完了你不还的走审判的路子?
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中所记述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在一些关键的部分,依然有不小的出入。当然,我并不是在质疑南周的记者故意歪曲事实,或者说有煽动的成分。只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依据所有的证据所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记者所写的,是在诚实记录被采访者所说的话之后归纳出来的事实。只是,在*场,是没有人会去关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的,公众显然更愿意相信记者所写出来的新闻报道。作为一名调查记者,在报道这样一起案件时,是不是也应该去采访一下办案的检察官、法官、*,给他们一个平等发声,阐述观点,描述事实的机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记录一边的声音,让公检法陷入被全网骂娘的境地。
3、警方的现场处置是否不作为?
韩东言:
宛如阁 :*的过激和*的不管不顾造就了于欢的冲动杀人,我想说,*是干什么吃的,为什么不把双方调解好了在离开!于欢是杀人了,可他妈也是被*的,他不示威,他人就向他示威,在一个人被*的时候,特别是母亲被*的时候,难道你们会放任不管!如果我是于欢,我也会这么做!
4、是否正当防卫?
专业戳轮胎熊律师:
《新京报》:《“辱母杀人案”:没亲历过被追债,不知道追债江湖有多可怕》
当然,自卫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一定要持刀捅人。那么再具体分析一下,于欢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伤害,除了捅人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选择?他的第一个行为是拿刀自卫,要求追债人员走开。但是当一群追债人员围上来,绝望、愤怒的于欢还有其他选择吗?或者,任何一个正常人还能有其他选择吗?假如你说放下刀任由十二个壮汉侵害也算一个选择的话,那么我算你赢。法律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睿智正义的法官手里,即使是冷冰冰的法律,也能容纳理性的温情;但在轻率麻木的法官手里,法律只不过是一系列机械的规则,可以糊弄将就。
5、苏银霞的身份背景
6、判决是否公正?
综上种种,纵观整个舆情走势和舆情内容,这是一次全民声讨也是一次全民普法。但是首先,从事件的起源来看,这个案件已经超脱了司法体系能够承载的内容边界,其根本的社会内源在于当前背景条件下,民间借贷生态的混乱和肆意生长,以及中小企业的生存之殇。《人民日报》26日晚间评论道:无数中小民营企业,正在用最草根的力量,拼命支撑起中国的实体经济。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他们,不得不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却成为解决中国就业的最大功臣。如此功劳,值得被全社会尊重,更应得到金融业千方百计的支持而不是歧视。但愿,于欢一案,能提醒中国金融界正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要在已经脱实向虚的中国经济伤口上再撒盐,更不能在高利贷者身后助纣为虐……
所以,在面对一个典型案件的同时要想到如何避免类似的困局再次发生,那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去除这个滋生犯罪和罪恶的土壤和环境。
另外,催生舆情事件民情高涨的原因来源于民众因不安全感而产生的共情心理。人们不仅关心法律能够惩罚什么罪恶,更在意法律能够保护多少利益。在此案件中,对于警方的质疑是刺激*情绪高涨的重要原因。作为执法机构,这样的行为究竟是真有暗中勾结,还是法无授权的无可奈何?难道面对利益被侵害时,只能拿起刀一种选择?在社会的暗流中,究竟有多少游离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
最后,关于判决,应该有一点共识,专业的事情还需要专业的人去解决。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都希望冰冷的条文中能够有足够的弹性空间让温情在其中留存。但是,法律不是画本演义,不需要也不允许被某些有目的的导向*去任意修改。法律也不是江湖义气,既然强调公平,就应该不仅对生者公平,也应该对死者公平。所以,作为受众,不能被情绪和暂时的认知误导,最好的*有时候并不是所谓自己愿意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