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哪些情况无责任 无责任方是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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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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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1:50
一、车祸无责是什么情况?
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下列行为的,由对方负全责,对应方无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且*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当事人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驾驶车辆,闯红灯继续通行。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穿越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与同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区域冲撞行人。
7.当事人驾驶车辆冲撞依法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装载的物品洒落或者散落,造成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与向前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 超越 同方向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不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负责: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经济损失的10%。但根据责任人是否应当支付10%的赔偿,赔偿金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十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故意自伤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有无责任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由无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责任方能够支付全部赔偿的,无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任方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事故,自然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