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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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41
*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性股票总份数)=(20 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资料
*性股票获得条件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41
对于*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这样的:
如某高管被授予10万股*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年以30%、30%和40%解锁。
则在授予日的时候,不产生纳税义务。
在锁定期后,第一次解锁的股份为3万股,在解锁后一般都会有一年的禁售期,在禁售期满之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那么这名高管在被授予*性股份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禁售期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性股票总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一”)
但是,对于上述*性股票的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上,税法规定了两方面较为优惠的纳税方法。
一方面是按照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根据员工的任职月份数进行平摊后再对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可以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后的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该“规定月份”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资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二”)
另一方面就是纳税期限上的优惠,根据2016年9月施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可延长到12个月。
另外,根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拓展资料:
*性股票,就是指授予员工一部分股票,员工以优惠的价格进行购买,购买的股权有一定的*,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不能随意转让。
参考资料: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42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性股票3种形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 【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 【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 【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43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对于*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这样的:
如某高管被授予10万股*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年以30%、30%和40%解锁。
则在授予日的时候,不产生纳税义务。
在锁定期后,第一次解锁的股份为3万股,在解锁后一般都会有一年的禁售期,在禁售期满之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那么这名高管在被授予*性股份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禁售期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性股票总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一”)
但是,对于上述*性股票的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上,税法规定了两方面较为优惠的纳税方法。
一方面是按照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根据员工的任职月份数进行平摊后再对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可以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后的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该“规定月份”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资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二”)
另一方面就是纳税期限上的优惠,根据2016年9月施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可延长到12个月。
另外,根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43
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