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2 12:57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8 10:59
不合理,《未成年人保*》禁止随意剥夺未成年人教育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扩展资料:
案例:河南拟立法取消重点中小学
不得责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考评老师
意见稿内容还包括,学校无权开除学生,学校不能以考试成绩考核老师。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同时,意见稿指出,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未成年人保*
参考资料:人民网-河南拟立法取消重点中小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8 11:00
有法律保护。
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中包括上课。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8 11:00
*规定你有受教育的权利。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8 11:01
即使有,但是你是犯错方也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