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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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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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23:41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2005年8月31日*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由2005年9月3日*令第446号公布,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设立*,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