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工程变更涉及到钱的部分应该通过调整合同价款支付,而不应再索赔。那变更引起的索赔究竟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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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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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11:39
举两个例子吧:
一、关键线路上一个新增项目,该新增项目同时造成了直线工期的延长。
首先我们应该做新增项目的变更,然后再考虑因本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应采取的措施:1、赶工,缩短后续直线工期项目的施工时间,必然产生赶工费用,一般把这个费用叫补偿,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处理;2、监理人同意延长直线工期,延长工期就会引起竣工移交时间,就会引起如:履约保函延期、承包人财务费用增加,管理费用增加等,这些承包人就能提出索赔。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1、工程量增加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在施工条件、施工技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应调低合同单价,因为承包人的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是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的,现在工程量增加了很多,按理应调低合同单价,这个就是变更。 如果工程量增加的项目是直线工期项目,就会造成例子一说明的情况。
2、工程量减少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在施工条件、施工技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应调高合同单价,因为承包人的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是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的,现在工程量减少了很多,按理应调高合同单价,这个就是变更。工程量减少引起的索赔,还要看合同相关规定及承包人在投标时是如何考虑自己的成本的。
还有,发生变更,一般不能去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调整后会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合同执行。
变更很多时候都能引起索赔,很多时候暂时看不出来,需要综合考虑,仔细分析,过程艰苦,但很好玩。
以此共勉。追问谢谢你的讲解,我是在复习一建的实务,没有实践经验我很难抓住概念的外延。
你说的“发生变更,一般不能去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调整后会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合同执行”对我启发很大。另外在教材讲调整合同价格和索赔时同时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分担,是不是也可以说“发生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去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调整后会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合同执行”?
追答1、一般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都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一般发包人把承包人的损失补偿后,继续执行原合同,至于因不可抗力带来的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物价水平可能也在上涨,原来承包人报价的基础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个也是通过测算延误期内的价格指数或者官方公布的指数,去给承包人作价差补偿,补偿完后,合同履行仍然按原合同价格履行。
2、因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的,如地震、飓风、战争、*等,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除外),解除合同后的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申请仲裁(注意:仲裁必须是合同双方共同的意愿,或者之前双方有仲裁协议,仲裁是一审制,反已履行了仲裁的,不能在进行诉讼)或一方提请诉讼。
3、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也有,但是很少被采用。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工56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发包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可以就合同另行协商。但是这一条用的很少,也有很多不平等的合同没有这一条。另外,一般承包人很少会采用这一条,因为考虑到企业的长久利益,动用这一条对承包人的损失远比对发包人的损失大。有一个情况可以用,就是发包人觉得原有的价格确实太低了,或发包人考虑停工时间确实太长(如一年以上),原有的合同无法执行,有调价价格的主观愿望。
4、合同里面,包括标准的招标文件或一些部门规章里面都有变更的作价原则,这些原则里最不常用的就是调整合同价格。且调整合同价格只是对应某一部分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11:39
举两个例子吧:
一、关键线路上一个新增项目,该新增项目同时造成了直线工期的延长。
首先我们应该做新增项目的变更,然后再考虑因本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应采取的措施:1、赶工,缩短后续直线工期项目的施工时间,必然产生赶工费用,一般把这个费用叫补偿,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处理;2、监理人同意延长直线工期,延长工期就会引起竣工移交时间,就会引起如:履约保函延期、承包人财务费用增加,管理费用增加等,这些承包人就能提出索赔。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1、工程量增加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在施工条件、施工技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应调低合同单价,因为承包人的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是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的,现在工程量增加了很多,按理应调低合同单价,这个就是变更。 如果工程量增加的项目是直线工期项目,就会造成例子一说明的情况。
2、工程量减少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在施工条件、施工技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应调高合同单价,因为承包人的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是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的,现在工程量减少了很多,按理应调高合同单价,这个就是变更。工程量减少引起的索赔,还要看合同相关规定及承包人在投标时是如何考虑自己的成本的。
还有,发生变更,一般不能去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调整后会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合同执行。
变更很多时候都能引起索赔,很多时候暂时看不出来,需要综合考虑,仔细分析,过程艰苦,但很好玩。
以此共勉。追问谢谢你的讲解,我是在复习一建的实务,没有实践经验我很难抓住概念的外延。
你说的“发生变更,一般不能去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调整后会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合同执行”对我启发很大。另外在教材讲调整合同价格和索赔时同时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分担,是不是也可以说“发生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去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调整后会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合同执行”?
追答1、一般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都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一般发包人把承包人的损失补偿后,继续执行原合同,至于因不可抗力带来的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物价水平可能也在上涨,原来承包人报价的基础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个也是通过测算延误期内的价格指数或者官方公布的指数,去给承包人作价差补偿,补偿完后,合同履行仍然按原合同价格履行。
2、因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的,如地震、飓风、战争、*等,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除外),解除合同后的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申请仲裁(注意:仲裁必须是合同双方共同的意愿,或者之前双方有仲裁协议,仲裁是一审制,反已履行了仲裁的,不能在进行诉讼)或一方提请诉讼。
3、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也有,但是很少被采用。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工56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发包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可以就合同另行协商。但是这一条用的很少,也有很多不平等的合同没有这一条。另外,一般承包人很少会采用这一条,因为考虑到企业的长久利益,动用这一条对承包人的损失远比对发包人的损失大。有一个情况可以用,就是发包人觉得原有的价格确实太低了,或发包人考虑停工时间确实太长(如一年以上),原有的合同无法执行,有调价价格的主观愿望。
4、合同里面,包括标准的招标文件或一些部门规章里面都有变更的作价原则,这些原则里最不常用的就是调整合同价格。且调整合同价格只是对应某一部分工程项目及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