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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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3:49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情况、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状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该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采用修理、调整或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租赁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型、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
(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含半挂车牵引车、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寿命*。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之间的转换,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与大型非营运客车转换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营运客车按严格的使用年限相互折算报废;
(三)需要调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摩托车,按照规定报废,使用年限严格;
(四)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报废规定执行。
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不满1年(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的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引导报废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
达到下列里程的机动车,车主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型、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用客车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4)客车客车行驶40万公里;
(5)其他小微客车跑60万公里,中型客车跑50万公里,大型客车跑80万公里;
(6)专用校车运行40万公里;
(7)小微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车行驶60万公里(编者按:相当于绕地球15圈左右),中型非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
(8)微型货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货车行驶40万公里,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
(9)特种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
(10)三轮摩托车跑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跑12万公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客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个人客车;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向非营运或由非营运向营运的变化,小型、微型出租、租赁、长途客车等不同类型营运客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向其他货车的变化。本规定所称检验期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间。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道路拖拉机报废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关于印发(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发〔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货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发〔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经济贸易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中国经济贸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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