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是不是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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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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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2:00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作为*补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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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2:00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作为*补助处理。
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补助,*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补助的原则和理念,*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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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2:01
企业收到财政部的钱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
*补贴是不一定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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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2:01
企业收到财政部的钱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
*补贴是不一定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2:02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你们公司的*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入收入计征收企业报得税;税收优惠*没明确规定的,如果有暂时性困难的,应该向当地*申请延期缴纳,那是二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