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8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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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49
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只有它才能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如果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如果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50
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
⑴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⑵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⑶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50
原则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宜干涉,明显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如《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要求确认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对村民会议就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形成的决议、分配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决议、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
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依法受理;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征地村民起诉要求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
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收益”的规定,只适用于对于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不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体分配。对于村集体通过民主表决将土地补偿款总体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这也是最高院《解释》的精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51
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村民如果认为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享有申请人民*撤销的权利,而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民如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法律并未赋予其申请人民*撤销的权利,而是规定由乡镇*责令改正。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村委会无权批准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综上,一般来说,以土地补偿费为主的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均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对此不服提出异议的,人民*均不予受理,需要向乡、民族乡、镇的*申诉,由*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