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的可以在沈阳申请廉租房吗? 都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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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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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14:49
一、沈阳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关于印发《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房发[2008]7号)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本市城市和区(开发区)、县(市)(以下简称:区、县)*所在地的街道、镇范围内的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第三条实物配租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具有本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或工作;(二)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符合*公布的收入线以下标准的低保或者低保边缘家庭;(三)申请家庭为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四)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沈阳市廉租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无房家庭,申请人为《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1、申请人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3、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4、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重大疾病的持规定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和《人寿保险29种疾病的解释》进行确定;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为代理人;6、需提交的其他证明;7、填写《沈阳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一式2份,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各1份)。
(二)受理、初审和公示。1、社区受理 (1)社区收到申请家庭的《沈阳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后,由受理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将申请家庭的收入与住房基本信息等在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录入、核对,对于申请家庭收入与住房等情况变动的由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授权进行修改。 (2)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进行要件核对,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复印件的原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填报《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表》,在《评分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签署意见的《评分表》和申请材料报送*事处(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2、*事处初审、公示*事处(镇*)应当在收到受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分表》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资料进行扫描录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以及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现居住地、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事处(镇*)应配合调查、核实,并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事处(镇*)提出,*事处(镇*)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办事处在《评分表》签署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并网上提交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标准》的轮候评分进行核定,在《评分表》签署意见,将《评分表》网上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自网上收到《评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屋登记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等在市房产局网站上永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进行备案。在《评分表》签署意见。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五)轮候配租 1、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轮侯到位的家庭签发《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单》。2、实物配租的家庭,按评分计分高低排序进行选房,经过公证确定房号。对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安排优先选房。 3、持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市房产部门授权或直接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沈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4、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在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承租家庭,应遵守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5、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廉租住房房源和分配情况录入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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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14:49
一、沈阳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关于印发《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房发[2008]7号)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本市城市和区(开发区)、县(市)(以下简称:区、县)*所在地的街道、镇范围内的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第三条实物配租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具有本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或工作;(二)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符合*公布的收入线以下标准的低保或者低保边缘家庭;(三)申请家庭为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四)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沈阳市廉租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无房家庭,申请人为《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1、申请人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3、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4、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重大疾病的持规定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和《人寿保险29种疾病的解释》进行确定;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为代理人;6、需提交的其他证明;7、填写《沈阳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一式2份,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各1份)。
(二)受理、初审和公示。1、社区受理 (1)社区收到申请家庭的《沈阳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后,由受理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将申请家庭的收入与住房基本信息等在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录入、核对,对于申请家庭收入与住房等情况变动的由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授权进行修改。 (2)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进行要件核对,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复印件的原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填报《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表》,在《评分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签署意见的《评分表》和申请材料报送*事处(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2、*事处初审、公示*事处(镇*)应当在收到受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分表》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资料进行扫描录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以及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现居住地、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事处(镇*)应配合调查、核实,并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事处(镇*)提出,*事处(镇*)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办事处在《评分表》签署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并网上提交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标准》的轮候评分进行核定,在《评分表》签署意见,将《评分表》网上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自网上收到《评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屋登记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等在市房产局网站上永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进行备案。在《评分表》签署意见。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五)轮候配租 1、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轮侯到位的家庭签发《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单》。2、实物配租的家庭,按评分计分高低排序进行选房,经过公证确定房号。对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安排优先选房。 3、持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市房产部门授权或直接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沈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4、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在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承租家庭,应遵守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5、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廉租住房房源和分配情况录入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