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1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11:02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