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有哪些条件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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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30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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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48
虽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这属于比较特殊的工伤情况,因此在实际进行认定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认定条件与普通工伤的认定条件不一样。那到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全面理解。
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时间上要求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但也要考虑迟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可能是因为职工迟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职工迟到或者早退而进行处分,但不能因此否认该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也就是此时职工仍有可能构成工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与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关系。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下班,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当然应当认定工伤,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下班,比如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在工伤保险中,国际通行的两大原则是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因素。
根据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6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或者最近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也可以是地下路线,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线(高架)或者过江河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职工与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选择的绕道路线、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线,顺道买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线,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但如果下班后故意绕行或者与回家的路线方向大相径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个小时,但中途购物花了3个小时,则明显违背了连续性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
3、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说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时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办事,那样可能因公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因履行职务受到意外事故伤害,都可能构成工伤,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则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但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二、上班途中遭车祸怎么追偿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获得*支持。如果劳动者先按工伤事故处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即取得了劳动者向对工伤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可以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在申请进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法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与一般工伤认定条件不太一样,这个时候要结合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然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一般要是劳动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话,自然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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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48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所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即在规定上下班途中情形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具体为以下条款: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49
你好!
针对你所提的问题,本人看了两位朋友的解答,《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之所以还只是停留在草案阶段,就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所以,结合实际,我个人回答你的问题如下:
1、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在此事故中,你所受伤不是为其它电动车所伤,是为自身电动车所伤。法律无明确规定说是否一定要受他人机动车所伤才可被视为工伤,所以,只要你的电动车是符合机动车的标准,也可以算上工伤,关键看,你的电动车有无达到国家机动车标准。
随着现在驾驶电动车、电瓶车的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这类电动车辆,要确定其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键要看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是否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这里所说的有关国家标准,是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该标准第5.1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的三项技术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只有同时符合这三项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才是非机动车,否则就是机动车。
2、如果是工伤,在你参加社保有效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来出,如果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他人也负有一定责任的话,那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等。
最后,本人仅提供法律参考,虽有类似成功案件,但并不等同于说你去申请工伤认定就一定能OK,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风险,建议,如果确实想去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找有经验的资深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50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者,有几个案例想咨询一下。一是如果说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工作时间,像上班路上走路摔倒后的腿外伤以及骑自行车摔倒后的骨折是不是都应该算作工伤呢?那专门把“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作为一项工伤条件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二是我单位某员工在上班时间,室外作业时被马蜂蜇伤,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北京李*李*先生:来函收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认定,应该根据其中第十四条的各项要求,严格对应后加以确定。您的第一个问题是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其中包括了2个要素,一是上下班途中,即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途中;二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与上班时间的工伤认定不同,它必须同时符合上述2个要素,缺一不可。由此分析,职工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或者骑自行车摔伤骨折,由于不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个问题是上班时被马蜂蜇伤能否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