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地改革时期 确定的宅基地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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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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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2 15:39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可以参照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