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探视权委托执行案件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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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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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8:39
最高人民*关于探视权委托执行案件有以下的规定: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2.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4.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8:40
探视权执行案件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探视权利向*申请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子女为内容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执行中将有别于其他金钱支付、行为等执行案件,具有其独特的特性:
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2.执行时间长久。其他民事案件均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除定期支付抚养费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视权执行期间具有持久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长期有效,具有反复性的特征;
3.探视权执行案件的执行是为了保障享有探视权利的父或母一方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他(她)的监护权就不可能得到实现,所以探视权执行案件的执行是为了保护探视权,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径;
4.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在探视权纠纷案件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在这里,法律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协助确定为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正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协助、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