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1 00: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1:33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进行申诉复议,行政相对人只能先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结果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