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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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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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02:3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交通、环保、安监、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市*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 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携带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第九条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人应当于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原登记机关。第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车辆和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及时查询违法信息,对有违法信息的依法接受处理。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采集识别的材料。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电动三轮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四条 市、区、县*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第十五条 市*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确定道路交通拥堵分级标准,制定或调整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第十六条 根据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总量*、区域限行、使用频率*等治理措施,报经市*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