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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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4:36
第五十二条 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五十三条 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中国*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第五十五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七条 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九条 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档案,并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六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客户申请注销;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