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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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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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5:22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监管部门拟从六方面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承保过程中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销售。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实际需求不符、严重超出客户保费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印制、使用、发布保险产品宣传材料。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
3、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预收保费后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及退保损失。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4、违反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在宣传、销售新型产品时,仅按照高、中档水平演示保单账户利益。对保险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行不当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不如实告知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
5、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通过_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
6、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挖角”等。
销售误导行为首次被明确界定:
1.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
3.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4.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
5.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
6.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7.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8.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9.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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