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2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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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9: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一条,法人是退伍军人的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9:32
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