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5: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5 13:39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为了切实保障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合理、完善的旅游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5月15日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根据这一《责任保险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颁布《责任保险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由于《意外保险规定》与现行的有关法规不十分吻合,已经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适应,颁布《责任保险规定》势在必行。《责任保险规定》既体现了*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也与《保险法》取得一致,适应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
1997年颁布的《意外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是旅游者,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角色。旅游意外保险仅仅转嫁了旅游者的风险,而无法转嫁旅行社的责任。因此,当旅游者出险以后,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存在过失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旅游者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依然可以依有关规定向旅行社要求责任赔偿。随着旅游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旅行社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旅行社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旅行社的疏忽和过失造成所接待的海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赔付旅游者。这样,既转嫁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也保障了旅游者的利益。
(2)理顺了与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确保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在《意外保险规定》中的保险责任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人身赔偿,主要是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遗体遣返等费用;第二类是财产赔偿,主要是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损坏和第三者责任等。自我国颁布《保险法》,实行财险、寿险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不能继续经营财险业务。从1999年12月起,寿险公司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中已经不再承保第二类财产保险。因此,目前许多旅行社实际上已经不能按照《意外保险规定》的要求投保足额保险,旅游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由此产生了许多旅游者出险后要求旅行社按《意外保险规定》中“旅行社为入境旅游者、出境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游者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补足赔偿差额,使旅行社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责任”,既可以包括人身责任,也含有财产责任,因此可以在经营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投保,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3)与国内外保险惯例接轨,明确了旅游者、旅行社双方责任。
从国内外的保险惯例来看,人身保险都是自愿的,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的责任保险才是可以强制的。《意外保险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误以为旅游意外保险转移了自己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替代了自己的责任赔偿;同时,旅游者也误以为旅游期间出现的意外事故都是旅行社的责任,从而无限扩大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使旅行社陷于不利的局面。
《责任保险规定》变强制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符合保险惯例,也明确了双方责任,给旅游者出游买保险提供了自愿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多少的选择空间。
(4)扩大了对旅行社利益的保护面。
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保险责任覆盖面来看,对旅行社责任的保障范围扩大了很多,不仅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同时也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