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理解“矛盾”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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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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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5:08
矛盾概念是整个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基石。因此,全面理解“矛盾”概念,对于把握唯物辩证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1、辩证矛盾不同于逻辑矛盾。同一“矛盾”词语在辩证法理论中和形式逻辑中所表达的概念是不同的。
2、在辩证法理论中表达的是辩证矛盾概念,在形式逻辑中表达的是逻辑矛盾概念。逻辑矛盾是指人们在叙述问题、回答问题时出现的首尾不一、互相打架的现象,是思维中的自相矛盾,是思维者的思维过程不合逻辑、违反逻辑规律即错误的思维造成的,因此是应该而且可以避免的
3、矛盾概念所反映的是关系而不是事物本身。矛盾不是抽象的存在,总要依附一定的载体,但作为矛盾载体的事物本身并不是矛盾,矛盾是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或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5:08
一、矛盾是一种联系、或称关系,是两方面的联系
矛盾的含义是: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这个含义,揭示了这几层意思:第一,矛盾是一种关系,或称叫一种联系,即矛盾是一种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二,矛盾是两个方面的联系,一个方面,谈不上是关系或联系,三个或三个以上方面的联系就不是矛盾。第三,是两个方面的既对立又统一的联系,才叫矛盾。
二、矛盾是联系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一种联系
事物两个方面的联系是纷繁、多种多样的,其中,如果两个方面具备既对立、又统一关系的双方,称作矛盾、矛盾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的关系,具备对立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统一性,又叫同一性,一致性等。就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双方相互依赖、相互贯通的关系。相互依赖就是指矛盾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相互贯通就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统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矛盾的的对立性,又叫斗争性,就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它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平时讲的斗争,只是事物两方面的对抗和冲突,是哲学中“斗争”的具体表现形式。两方面事物本身就是“两”,而不是一,两方面事物或因素的不同就是一种分离或排斥,所以说,只要是两种事物或因素,就是斗争性的表现,或者说,两事物、两因素的差别和不同就是矛盾斗争性的具体表现、或称萌芽阶段。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判断事物双方是不是矛盾的双方,就是看这两方是否既有吸引联结的关系,又具备排斥对立的关系,同时具备这双重关系才能称叫矛盾关系。
同一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没有斗争性或差别,就没有矛盾双方,就是一方了,更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事物就不存在,也不会发展了。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为同一性所制约,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矛盾统一体存在,就是说事物双方面碰不到一起,走不到一块,就谈不上排斥和斗争了,没有统一性,事物同样不能存在和发展。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才能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三、“矛盾”与日常生活中矛盾和逻辑矛盾区别
日常生活中说矛盾,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和冲突,是不一致。如同学之间有矛盾,发生打架、争吵、口角等,哲学上讲的矛盾是事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日常生活中讲的矛盾只是具备双方对立冲突排斥的特性,换一句话说,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只是哲学中矛盾斗争性的具体体现,不是高度概括的哲学概念——矛盾。
平时常会说,某人说话有矛盾,或说某人写文章前后矛盾,这里的矛盾说是指逻辑矛盾。逻辑矛盾就是指前后不一致,冲突,是思维中的不合逻辑,自相矛盾,是思维中的错误,而哲学上矛盾是指客观事物的一种关系,是一种事物客观属性。
四、理解矛盾的指导意义
矛盾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第一,要看到矛盾双方的统一性,即认识双方相互依存性,一方离不开另一方,双方的相互依存作用,如纪律和自由、公平与效率等等。任何矛盾的双方都有此关系。
第二,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要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创造有利条件,推动事物的转化;要创造有利条件,推动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化,促进事物发展进步。如进步与落后,优点和缺点,改正缺点、白摆脱落后等等。
第三:矛盾统一性和斗争性是不可分割的,要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既要看到双方的斗争性,又要看到统一性,不能只看一个方面,要把两者统一起来。
矛盾观点是辩证法的核心,承认了矛盾,实际上必然承认事物之间有关系、有联系、有对立和统一的联系,必然用联系观点看问题;承认了矛盾,就是说事物之间有斗争,有过程,有此消彼长,必然承认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必然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所以说,矛盾观点是辩证法的核心。理解了矛盾概念,才能理解辩证法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