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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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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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4:03
委托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
2、委托书若干份;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购房的提交认购书、定金合同或拟购二手房产证复印件等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公的,需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
6、申请办理以按揭贷款、抵押贷款、房产等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若该房产为夫共有财产的,夫双方需同时作为委托人,并补充提交结婚证。
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委托书可以按照以下模板书写:
委托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 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