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的历史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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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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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11:3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3年4月28日。
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银监会从*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拆出之前,银行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此次分拆被认为是中国试图加强*银行货币*独立性的举措。
目前中国银监会的办公地点有两个,一部分部门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附近的成方街甲33号,另一部分在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
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行*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
*
*法规部(研究局)
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
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监管二部(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银行监管三部(负责监管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四部(负责监管资产管理公司、*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案件督导组
统计部
财务部
国际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监察局(纪委)
人事部
宣传工作部
监事会工作部
机关*
党校
银监会系统工会
系统团委
信息中心
培训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金融工会
博士后工作站
[编辑] 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在中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6个派出机构。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统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银监局”。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银监局”。
[编辑] 规章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1日 2007年7月3日 [1]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3年10月23日 2007年7月3日 [2]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 2007年7月3日 [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3日 2007年7月3日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 2007年7月3日 [5]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 [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7年7月3日 [7]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2007年7月3日 [8]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9]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7年8月3日 [10]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参考资料:http://www.cbrc.gov.cn/